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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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24,338,0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2,973,523.64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不适用。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177855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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