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证券简称:峰岹科技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齐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618,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4.9999%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股东芯齐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芯晟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于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股份481,784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基本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1,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16%。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以上持股占比均按照公司总股本92,363,380股计算。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099,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1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18,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上述股东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峰岹科技
股票代码:688279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生活B区24栋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2088号信和自由广场2栋双鱼座24F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3年6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为同一执行事务合伙人,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为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无增持峰岹科技股份的计划安排。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099,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1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18,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1,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16%。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以上持股占比均按照公司总股本92,363,380股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亦未以其他方式持有峰岹科技股份。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钰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钰红
声明日期:2023年6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钰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钰红
日期: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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