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证券时报》 秦燕玲
1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了《银行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监督评价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改进评价内容、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机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该措施进一步完善了评价内容,重点关注工作重点,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增加服务供应,优化信贷结构,实施尽职调查豁免、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
从评价指标设置的角度来看,《办法》明确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交付、成本和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服务地方经济等评价要素组成。多个评价指标设置在各种评价要素下。各评价要素得分由评价指标得分和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此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只包括信贷交付、体制机制建设、重点监管政策实施、产品和服务创新、监督检查五个评价要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出,本次修订注重服务有效性评价,既考虑了银行自身指标的纵向变化,又注重与同行的横向比较,提高了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根据各指标加总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得分在[75、90分)范围内的为二级;得分在[60、75分)范围内的为三级;得分低于60分的为四级。
《办法》明确规定,小微金融监管评估结果将在未来的许多方面得到应用。例如,评价结果作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政策试点和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优先或推荐一、二级银行金融机构;评价结果为三级银行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加强监督监督;评价结果为四级,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应当作为相关现场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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