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4 证券简称:春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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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9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19、458、538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15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59、737、731.87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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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春兰(集团)公司、台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春兰销售公司共三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发行现金红利为0.115元;持有1年内(含1年),公司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行现金红利为0.115元,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如下: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超过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超过持股期限 1 年度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税函〔2009〕47 根据号码)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35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15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权益分配实施方案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办
联系电话:0523-86663663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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