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银电力 股票代码:600744 编号:临2023-028
大唐华银电力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
公告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重审)。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1653.2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判决为有效的一审判决(重审)。本诉讼的最终结果不确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以最终年度报告的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在早期阶段计提了1763.22万元的预期负债。
近日,大唐华银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东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乌珠穆沁旗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东乌珠穆沁旗法院对锡东公司涉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7日,检察官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向审判机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被告锡东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7月9日,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就被告非法占用农用地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要求限期履行破坏草原修复责任,承担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98元、542元、340.85元。案件于2021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锡东公司收到东乌珠穆沁旗法院(2021)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详见2022年1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全资子公司诉讼公告》(公告号:2022-001)。
2022年1月,锡东公司拒绝接受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详见2022年1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22-002)。
202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裁定如下: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2-061),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1)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检察官(原告):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东乌珠穆沁旗
被告: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东乌珠穆沁旗吉淖尔苏木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锡东能源公司被责令承担1042.503亩草原生态环境自受损之日起至2021年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1552.63万元。
2.被告锡东能源公司在锡林郭勒联盟级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
3.被告锡东能源公司被责令承担本案评估鉴定费1万元。
二、本诉讼的判决结果
近日,锡东公司收到东乌珠穆沁旗法院(2023)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100万元罚款。(罚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草原损失152.63万元至2024年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3.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4.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出庭费5.889元。
不服本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锡东公司案件涉及行为进展情况
2021年,锡东公司案涉及的非法占用农用地事项已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闭坑处理,并完成复垦验收。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重审),尚未生效。双方不接受判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本诉讼的最终结果不确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以最终年度报告的审计结果为准。本诉讼涉及的金额为1653.22万元,预计负债为1763.22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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