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明确指出,法治从来不是超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的空中楼阁,而是特定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的阶级本质与人民性高度统一,这种统一性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公平必然以人民为根本导向。
一、实现法治公平正义必须是“为了人民”
在资本主义法治逻辑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往往成为固化贫富差距的合法外衣,加剧“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
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必须反映人民意志、捍卫人民利益,这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公平具有鲜明的人民底色——始终坚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法治公平正义必须要“依靠人民”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公平正义从来不是少数精英在书斋中设计的产物,也不是统治者单方面的恩赐,而是在亿万人民的法治实践中生成、发展和实现的。
人民是法治公平的力量源泉,法治权威的根基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法律规则形式上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本质上却必须反映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正是这些规律的载体,人民群众的实践智慧是法治理性的源头活水。离开人民实践,法律会沦为僵死的教条;脱离人民支持,法治公平的大厦便会根基不稳。依靠人民,就是承认人民在法治公平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对历史唯物主义“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原理在法治领域的创造性运用。
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更是法治公平的坚定捍卫者。只有当人民真切感受到法律是“自己的法律”,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武器而非束缚自身的枷锁时,才会发自内心地尊崇法律、捍卫法律。依靠人民,就是要唤醒人民的主体意识,推动人民从法律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法治公平的“主动建设者”,当每一位公民都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治公平就有了坚不可摧的群众基础。
三、实现法治公平正义必须由“人民评价”
法治公平建设的成效如何,公平正义是否真正落到实处,最终裁决权不在于立法者的自我标榜,也不在于司法者的自我欣赏,而在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与真实评价。
在法治公平正义建设中,人民群众是公平正义的评判员。“由人民评价”不仅是程序性的监督安排,更是根本性的价值标准。
法治公平坚持以人民为导向,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成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只有始终坚守以人民为导向,才能让法治公平真正扎根人民、服务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
作者:徐彬,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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